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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在于运动 运动在于安全
  时间:2008-5-22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如今,运动健身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谁曾想过,在运动消费中不慎受伤,消费者应如何保护自身权益呢?近日,市消保会连续接到几起由运动健身引发的消费纠纷:

  投诉1:黄先生前不久在某羽毛球馆打球,由于雨天场馆渗水,引起瓷砖过道湿滑,使得黄先生在打球过程中因踩中湿滑的瓷砖而摔伤。在后来向球馆反映要求索赔时,却几次遭到推脱。

  投诉2:罗先生带着朋友去溜冰,由于溜冰场内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没有无偿提供必要的护具。使得罗先生的朋友进场不久后就不慎摔伤,造成严重骨折。罗先生多次向商家反映,商家以其已代消费者投保为由,将责任推诿于保险公司全权处理。而依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所赔付的金额不足以偿付罗先生朋友的医药费。后有一管女士也遇到类似问题,向我会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即安全权)和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险发生的方法。”(即告知、警示义务)据此,我会认为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场所消费时,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在消费中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义务,包括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安全防护设施、器械使用说明、安全警示告示,对大型活动场所还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及发生意外时及时提供合理救助义务等。如果是如滑冰、游泳等危险系数较高的运动场所,经营者应当有安全督导、救助人员及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救助、防护器具。此外,保险责任不能等同于商家责任。即使在已为消费者投保的情况下,商家也不能完全免除因不可归咎于消费者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的赔付责任。

  同时,市消保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场所运动中,一旦非因自身过错而造成人身损害时,应做到下列几点:

  1.在第一时间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让其查看伤势并先行做好简单处理,同时也证明自身在消费场所受伤的事实。

  2.可以要求经营者派人陪同伤者前往医院诊治,对先期医药费进行支付,同时协商好后续医疗费用的事宜。

  3.消费者要保留好治疗的所有相关票据以及其他赔付费用的证明,以便后续向商家索赔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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